担保申报与审批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申报,决议当日通知董秘披露信息[3] - 被担保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担保申请及附件[10]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5]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关联方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6] 董事会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5] -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5] 担保后续管理 - 担保项目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债权范围或限额等[19] - 公司应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并做好登记[19] -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与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19] - 公司应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19]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则采取补救措施[20] - 担保债务展期需继续担保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0]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相关决议和担保总额[22] - 已披露担保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22]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2]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修改也需股东会审议[26]
华勤技术(603296) - 华勤技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