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2] 担保类型与管理 - 对外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债务种类含银行授信、贷款等[3] -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担保[3] 担保申请与审核 - 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受理,申请担保人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8] - 财务部会同法务人员调查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财务和资信情况并评估风险[9] - 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11] - 董事会审核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评估风险[12] - 存在主体资格不合法等情形的申请担保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2] 担保核查与审议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核查全部担保行为[4] -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该事项表决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7]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需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通过的额度[19]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需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通过的额度,满足条件时可在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调剂,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19]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18]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事项时,相关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8] 担保信息管理 - 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董事会,同时抄送相关人员[28] - 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5,24] - 公司应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形需及时披露[31] - 公司需如实向审计注册会计师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31] - 公司应在担保信息未公开前控制知情范围,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31]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31] 违规责任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等人员擅自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将被追究责任[33]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造成公司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33]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解除或改正,降低损失并追究责任[33] - 擅自代表公司承担不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将被追究责任[34] - 董事等人员怠于履职造成公司损失,董事会将给予相应处分[34]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6]
茶花股份(60361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