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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博股份(00210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广博股份广博股份(SZ:002103)2025-08-22 08:33

财务资助限制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3] 审批流程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除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5] - 单笔财务资助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四种情形,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特殊情况 - 提供资助对象为持股超50%且其他股东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可免适用部分规定[6] 操作要求 -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应提交股东会[6]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签署协议,经办部门做好风险调查评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审议[10] 后续管理 - 财务资助事项审批通过后,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经办部门办理手续并跟踪监督[10][15][16] - 接受资助对象出现预计债务到期不能还款等情形,公司应采取措施并披露信息[10] 披露要求 - 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应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公告内容包括资助概述等多方面[12][13][18][19] 违规处理 -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或刑事责任[15] 制度适用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17] 制度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17] - 本制度与后续法律等抵触时按规定和修改后《公司章程》执行[17] 制度管理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17]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17] 相关文件 - 公司《重大事项处置制度》同步废止[17] - 相关文件由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18] - 文件发布时间为2025年8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