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决定[9]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9]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无偿接受担保等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0] 担保与资助决策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其应提供反担保[11] - 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11]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2]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的,公司应说明原因等[27]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按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2] 关联交易其他要点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定价政策,主要条款变化按变更后金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5]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应向上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18]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人介绍等内容[18] -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22]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如受赠现金资产等[29]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司无需担保[30] - 公司可就属国家秘密等情形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关联交易[30] 制度相关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33] - 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 原《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34]
中际联合(605305) -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