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通知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资金使用与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13] 资金存放与用途 -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9]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资金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报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1]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23] 违规处理 - 公司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否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5] -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计划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14]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并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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