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与重大资产交易审议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4]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4]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4] 股东会召开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9]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出现规定情形应在6个月内召开[5] - 董事会应在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后10日内反馈[8][9]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5] - 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并公告内容[15] 股东会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选举非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4] - 股东会同时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2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3]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28] - 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8][29][30]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但轻微瑕疵除外[30] 规则相关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34] - 若《公司法》等修改或股东会决定,公司应修改本规则[34] - 本规则修改由股东会决定,授权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4]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34] 股东会表决相关 - 股东会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提案,审议时不得修改提案[26]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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