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需对其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2]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5] 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项使用、集中管理[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12]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4] 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7]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7] 现金管理审批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6] 节余资金用途 -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等审议同意[18] -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19] 超募资金用途 -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计划的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19] 审计与核查 - 公司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8]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审核,董事会收到报告后需及时上报并公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27]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使用、项目进展等多方面情况[27]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29] 内部管理 - 公司会计部门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并报告[28][29] 人员责任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改变用途[30] - 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并由上交所惩戒[30] 信息编制与公告 -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编制,经审定后统一公告[31] 制度制定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实施,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33]
郴电国际(600969) - 郴电国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待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