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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电国际(600969) - 郴电国际章程(待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郴电国际郴电国际(SH:600969)2025-08-21 12:34

股份发行与股本 - 2004年3月17日获批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4] - 2014年10月10日向符合认购条件的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405.4054万股[4] - 2018年5月29日以总股本26432.1774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转增10572.8710万股[4][5] -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数为14026.772万股[13] - 公司现有的股份总数为370050484股[13]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050484元[5] 股份交易与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证券公司等除外[23]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公司可拒绝不正当目的查阅并15日内书面答复[28] - 股东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对召集程序等违法或违反章程的决议,60日内可请求撤销,1年后撤销权消灭[29]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等提起诉讼,30日内未处理可自行起诉[30] - 他人侵犯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诉讼[3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42]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5] - 董事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2/3、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等情形发生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48][49][5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53]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计算起始期限不包括召开当日[53][54]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54]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54]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7]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7]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特别决议通过[69] -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需特别决议通过[6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职工董事1人、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4名[93] - 董事会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权限[97] - 董事会有不超过净资产30%的日常融资、资产抵押权限[97] - 董事会有不超过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权限[97] - 董事会决定收购、出售资产时,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97] - 董事会决定收购、出售资产时,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97] - 董事会决定收购、出售资产时,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97] - 董事会决定收购、出售资产时,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97] - 董事会决定收购、出售资产时,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9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提前2日书面等方式通知,紧急情况可口头通知[102]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且过半数外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02] - 董事会普通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特别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02]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50]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52] -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须全体董事过半数、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155] -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须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55] - 独立董事提出利润分配预案,需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155]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57]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董事会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57] -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包括现金、现金与股票结合、股票三种[157] - 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每连续三年至少一次现金红利分配,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58][159] 其他 - 公司会计年度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150]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季报[150]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65]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股东会表决时允许其陈述意见[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