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10]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5]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6] 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出现该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6] 董事选举披露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18]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21] -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一人继续主持[22] 表决回避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且不计入[26] - 股东买入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6]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 - 修改公司章程等10类事项必须经特别决议通过[30]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特别决议通过[30]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6] 特定提案通过条件 - 涉及特定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会议除特定人员和5%以上股份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多项内容[31] 会议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2]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4]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等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4]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35] 违规处理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37]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规,情节严重时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7]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9]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39]
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