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委托理财审议规则 - 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7] - 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五千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 委托理财报告机制 - 财务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财务负责人报告情况[10] - 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财务部向董事会报告进展、盈亏和风控情况[10] 委托理财原则与资金规定 - 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5] - 资金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正常运营等资金,融资资金不得理财[5] 委托理财管理职责 -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开展须报公司审批[6] - 财务中心负责方案前期论证等工作[9] - 内审部负责审计和监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12] 委托理财披露与制度规定 - 按规定对达到标准事项披露,含金额、方式等内容[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7]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规定执行,冲突时以规定为准[17] 文件时间 - 相关文件时间为2025年8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