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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301120) - 新特电气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新特电气新特电气(SZ:301120)2025-08-21 12:01

公司股份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已发行股份总数为371,441,05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3]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3]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4] 股份转让与限制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5] - 持有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反向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5] 股份收购与增加资本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或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4][5] - 公司可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方式增加资本[4]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7]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7] 股东大会相关 -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 -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非货币财产作对价出资除外)[9]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4] 董事会相关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22]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4] - 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前,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不受此时间限制[24]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27]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成员过半数通过[27] 利润分配相关 - 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须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提交股东会,股东会须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31]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31] - 当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或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等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30]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相关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本公司净资产10%,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32]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均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32][33] - 债权人接到合并、分立、减资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32][33] 公司章程修订相关 -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章程尚需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方可生效[2] - 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35] - 本次修订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其他条款中“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