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等人员和机构[3]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4]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4]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5]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6] - 信息应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9]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8] 公司配备要求 -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设备[12] 业绩预告情形 - 公司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特定情形需在规定时间内预告业绩[20][21]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半年度低于或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特定业绩预告[2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无关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需进行业绩预告[21] 股份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出现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7]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需审计[19]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另有规定除外[20] 报告审议审核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9] 临时报告内容 -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等多种公告[25]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5] 相关情况告知与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5] 关联人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6] 股份持有情况告知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7]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事务[32] 保密责任 - 董事、高管等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34] 监督职责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34]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更换原因和事务所陈述意见[37] 内部报告要求 - 内部报告需董事等向秘书通报并持续报告进展[40] 信息报告责任人 -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8] 文稿处理 -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41] 审计聘用决定 -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聘用由股东会决定[43] 指定披露媒体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交所网站为指定网站[45] 文件资料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6] 保密责任范围 -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知晓人对拟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48] 违规处理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人员,董事会将视情节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9] - 公司聘请的顾问等擅自披露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49]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冲突时以规定为准并修订[5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1]
协和电子(60525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