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预计与调剂 - 可对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5] - 可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未来十二个月拟担保对象及新增额度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6]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满足条件可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7] 担保审批条件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8] - 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批,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8] 审批流程与披露 -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9]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9]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披露[12]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指定专人追偿并报告董事会[12]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继续担保,应作为新担保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2] 子公司担保规定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担保,公司在其履行程序后及时披露[12] - 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比照制度执行[12] -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通知公司披露,需公司股东会审议的除外[12]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2]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12] - 附担保业务控制流程图[14]
德美化工(002054)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