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68868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奥普特奥普特(SH:688686)2025-08-20 10:3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6]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为候选人[9]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5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为候选人[9] - 最近36个月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不得为候选人[12] - 最近36个月内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为候选人[12] - 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独董不得再被提名[12] - 连续任职独董满6年,36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13]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4] - 发布选举股东会通知时报送候选人材料[16] - 被上交所异议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16]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董实行累积投票制[16]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连任时间不得超六年[18] - 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8]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审计委员会中独董应过半数,会计专业独董任召集人[5]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董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5] - 选任后30日内报送相关声明及承诺书[17]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请解除职务[17] - 特定事项全体独董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7] - 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应含多方面内容[2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 - 股东或董事冲突影响经营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31] - 向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33] - 出现特定情形及时向上交所报告[34]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人员支持和同等知情权[35]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36]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相关机构报告[36]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8]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预案、股东会通过并年报披露[38]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