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商行(002958) -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青岛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岛农商银行")的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则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勒勉尽责精神,就青 岛农商银行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相关法 律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副本 与正本相一致;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文件上的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