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等人员和机构[3]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12]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2]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4] 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4]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重大事件且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1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该资产30%属重大事件[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重大事件[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属重大事件[18]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1] 豁免与暂缓披露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证明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依法豁免披露[24] - 公司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5] 信息披露代表 -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可代表公司披露信息[27] 定期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多部门协作、多环节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28] 信息处理责任 -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触及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处理[29] 股东信息告知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等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4] 关联人名单报送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说明[35] 委托持股信息告知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6] 制度实施与管理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31]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统一对外披露[31] -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常设机构,负责具体工作[31] 信息报告责任人 -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2] 监督职责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32] 报告披露保证 -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定期、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32]
华塑股份(600935) -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