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0.5%,由管理层决定[16]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达30万元及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批准[16]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先董事会审议,再股东会批准[16]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需及时披露[21]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1]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21][22]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26] - 每年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年度金额,超预计总金额以超出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8]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7]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需对相关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22] - 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报告[23] -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程序获批不得签订协议和执行,已执行未获追认的应终止[19] - 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于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重大交易规定情形仍需履行义务[29] - 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30]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30] -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0] - 参股公司与关联人交易可能影响股价时应履行披露义务[30]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新增关联人,之前已签协议交易可免相关审议程序[30] - 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形成关联担保不适用免审议程序规定[30] -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38] -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交易时应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履行义务[3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34] - 本制度货币单位除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32]
焦作万方(000612) - 焦作万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