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助规定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包括持股超50%且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的控股子公司[2] - 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资助时公司可提供,需经相关审议并提交股东会[3] - 公司董事审议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6]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公司为持股不超50%的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按比例提供[8] - 关联股东未按比例提供资助,公司将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8] 部门职责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资助事项检查一次[9] - 财务部负责资助对象风险调查、办理手续、跟踪监督及制定补救措施[11][12] - 证券投资部负责资助信息披露[12] -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资助事项合规性及跟踪情况检查监督[12] 其他要求 - 董事会需对财务资助事项全面评估,披露利益、风险和公允性并判断偿债能力[1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财务资助事项发表意见[15] - 公司应披露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15]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出现特定情形时公司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并说明偿债和收回风险判断[15] - 公司与特定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明确结算期限[16] - 相关主体占用公司资金等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16] - 公司及其人员应拒绝违规担保要求[16] - 违反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移交司法[16] - 制度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1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19]
新雷能(30059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