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603088) - 宁波精达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响应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6] - 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请求,5日内发通知[6] 股东权利 - 连续90日以上持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7] - 持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10日前提临时提案[9] 通知与登记 - 召集人应提前20日(年度)、15日(临时)通知股东[1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变更[10] 延期取消与记录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11]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18] 决议实施与撤销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2个月内实施[19] - 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20] 表决规则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1] -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有不同通过比例要求[23] 表决流程 - 提案逐项表决,同一事项按提出时间顺序表决[24] - 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变更视为新提案[24] - 同一表决权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以第一次为准[24] -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未填等视为弃权[24] 计票监票 - 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方不得参与[24] 结果公布与公告 - 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等方式[25] - 对结果有怀疑可要求点票,不超一次[26] - 决议应及时公告,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26]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