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发展(600807) -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济高发展济高发展(SH:600807)2025-08-18 10:16

公司基本信息 - 1992年7月28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7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1994年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5]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463.4731万元[5] - 发起人原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7月以实物资产评估出资,认购3075万股[11] - 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8,463.4731万股,均为普通股[11]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因减少注册资本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18] - 因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异议要求收购股份情形收购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18] - 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收购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18]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一年内及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2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凭证[2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 股东权益与维权 - 股东对内容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程序或表决违法违规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撤销[2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董高违规致损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起诉[26][27]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拒绝起诉,或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可直接起诉[27] - 全资子公司董监高违规或他人侵权致损,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维权[27]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6] - 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4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46]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7]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5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56]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74]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7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80]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书面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80]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81] -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83] 审计与财务相关 - 公司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00]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0]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01] -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02]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07] - 当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等情形下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08] 其他规定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10]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112]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二十天通知[113] - 公司合并应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21] - 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22]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125]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25] - 公司解散应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公示[125]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规定媒体或系统公告[126]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应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