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0][13]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公司变更募投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决议通过[21]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应审慎选银行开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与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投向[9]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8] 资金使用公告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到期归还并公告[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1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6]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29]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9] -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29] - 董事会收到报告后应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9] 其他规定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3] - 本制度“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以外”等不含本数[31]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与解释[31]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31]
骏鼎达(30153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