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2] 投资项目规定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3]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5]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应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6] - 若协议提前终止,应在2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8] 资金使用审议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部分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2][13] 关联人占用处理 - 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12]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一百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改变用途履行程序[19]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18]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28] 审计要求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鉴证报告[28] 制度适用与执行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0]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按规定追究[30]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32] -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32] 关注事项 - 需关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和效果[31] - 需关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31] - 需关注超募资金使用情况[31] - 需关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31]
维力医疗(603309) - 《维力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