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责任人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2]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10] 披露义务主体 - 董事、高管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配合公司披露[12] 披露事项 -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19]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9] -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33] -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需披露[33]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33]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8] - 公司证券交易被认定为异常交易,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41] 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1] - 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22] - 季度报告需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22] -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重大事件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等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33] -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且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保密可暂不披露,最迟在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等时对外披露[35] 保密要求 - 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悉人员范围并严格保密,接触未公开信息需签保密协议[39] - 董事长、总经理等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39] - 定期报告等信息公布前不得向外界泄露内容[39] 文件管理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告、置备和归档[39] - 公司宣传文件发布前需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40]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等档案管理[42] 违规处理 - 违反制度行为包括未及时报送信息等,董事会给予处分[44] - 公司聘请方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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