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4]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4]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5]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6]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还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等情况[16] - 季度报告应记载主要财务数据、股东信息等内容[18] 报告审计与审议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4] - 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7] 招股与发行披露 -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核准后,证券发行前需公告招股说明书[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0][12] - 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公司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11]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进行业绩预告[21]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5元可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22] -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0.03元可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22] - 最新预计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差异大时需修正[23] 其他披露要求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专项说明[23]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同时披露内控评价和审计报告[2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9]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32] - 董事、高管买卖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需在二日内披露[34]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订修订[36] -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43]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高级管理人员审查并组织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财务信息,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46] - 公司未公开信息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由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披露,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草拟和审核有对应主体,经审核后按规定报送和公告[47][48] 暂缓与豁免披露 -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49]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免于披露信息需满足信息未泄露、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异常波动等条件[50] -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由董事会秘书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51]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66]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66]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豁免披露[67]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68] -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需董事会秘书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68] -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登记多项事项[68] - 公司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68] 其他规定 - 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公开言论需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确认或签发[53]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应及时发布更正、澄清公告[55]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活动或业务活动时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特殊情况提供需对方签署保密协议[51] - 公司应与持股5%以上大股东建立有效联系并敦促其及时通报重大信息[5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控股股东等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58]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告知公司[59]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61]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61]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具体原因和其陈述意见[62] -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原则上与上市时一致[64]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义务,不得泄露[66] -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72]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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