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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东方电缆东方电缆(SH:603606)2025-08-14 14:3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可触发临时股东会[2] 提议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请求后10日内反馈[5][6]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后5日内发通知[5][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20日前、临时股东会15日前通知股东[10] 投票与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定后不得变更[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有规定,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表决权与征集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总数[20] - 公司董事会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0] 选举与表决 - 股东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独董和非独董表决分别进行[21]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2] 记录与实施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4]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4] 决议与披露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决议[25]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6] - 公告或通知应在指定报刊、网站刊登,全文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28] 规则相关 - 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28] - 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