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603606) -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 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1]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1]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60日内补选[1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前三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专门委员会要求 - 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任召集人[16] 工作时间与记录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7]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8] 重大事项参与 -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研究论证[22] 会议资料与费用 - 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三日提供资料,会议资料保存十年[22]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3] 津贴与专门会议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披露[23] - 定期或不定期开专门会议,特定事项需审议[25] 制度相关 - 未尽事宜按规定和章程执行,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27]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修改需股东会批准[27]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实施,修改亦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