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审批 - 公司融资审批权限按融资金额划分,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报总经理审批,超20%未超50%报董事会审批,超50%报股东会审议批准[9] 对外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种情形须经股东会审批,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5] -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20]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致有表决权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2/3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合同签署与备案 -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签署合同,控股子公司同理[21] - 公司订立的融资或担保合同应在签署7日内报送财务部门登记备案[21] 时限规定 - 已获批准的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90日内未签合同,超时限再办理视为新事项,须重新审批[21] 担保要求 - 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提供方应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12] - 公司对外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资信状况,财务部门调查资料真实性[12] 原则与管理 -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管应严控风险[4] - 新的对外担保需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24] - 主债务合同变更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4] - 变更融资资金用途需按规定权限履行批准程序[24] - 财务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应制定应急方案[24] - 融资展期财务部门应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24] - 财务部门应加强担保债务风险管理并督促被担保人还款[24] - 被担保人出现重大事项有关责任人应汇报并制定应急方案[25] 资料与披露 - 融资及对外担保相关资料应送交董事会秘书[26] - 融资及对外担保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28] 责任承担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0]
三人行(605168) - 三人行: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