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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603725) -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天安新材天安新材(SH:603725)2025-08-14 11:17

募集资金支取通知条件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投资计划调整与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0] - 募集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募集资金置换与地点变更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超6个月[14]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4]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与手续 - 募集资金原则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8] - 对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9] 闲置资金管理与使用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2]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到期归还专户,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5][16] 节余资金使用规定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可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7] - 单个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2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9][20][29] 资金使用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27]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7] 募投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8] 相关机构报告要求 - 保荐机构每年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8] 募投项目延期规定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延期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披露[27] 独立董事聘请鉴证报告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1] 保荐机构现场调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1] 制度相关规定 - 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等规定[31]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1]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3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1] 协议终止条件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