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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电工(600192) - 长城电工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长城电工长城电工(SH:600192)2025-08-14 09:3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独立董事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要求后10日内反馈[5][6]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5][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且会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7][9]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3]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4][15] 提案与投票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23]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2]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22] 会议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30]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3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决议[31] - 会议主持人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人数及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22]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管列席会议,他们应列席接受质询[26]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作述职报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