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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000027) - 深圳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能源深圳能源(SZ:000027)2025-08-12 09:01

投资与交易审议 - 审议批准投资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权益50%以上的主业项目[2] - 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投资项目[2] - 审议批准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 -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权益绝对值超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2] 股东大会召开规则 - 董事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2/3(即6人)、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4][5] - 董事会同意召开需在5日内发通知,变更提议需征得提议方同意[4][5]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自行召集主持或股东可向其提议[5] - 监事会收到请求5日内发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召集股东在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低于10%[6] 股东大会通知与提案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通知应披露提案内容及资料,涉及中介意见最迟发通知时披露[7] - 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通知应披露候选人资料,除累积投票制选董事外,董事候选人单项提案[8] 股东参会与授权 - 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有权出席并委托表决,授权书需载明相关内容,授权签署的授权文件应公证并备置[7][8][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案,3%以上股份股东可在会前10日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股东大会主持与流程 - 副董事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分别由过半数董事、成员推举主持,主持人违规可推举新主持人[10] - 召集人和律师验证股东资格,会议登记册记录相关事项,采取累积投票制选董事时当选所需最低有效票数超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1/2[9][13] 决议规则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特定重大事项需特别决议[13][14] - 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除外),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除累积投票制外候选人单项提案[12] 会议记录与执行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对特定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表决情况保密[16][17] - 决议由董事会或监事会组织执行,结果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告包含相关内容,聘请律师出具意见[16][17] 其他规则 - 股东大会变更提案视为新提案,表决由律师等计票监票,非经特别决议公司不与特定人员以外的人订立业务管理合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