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8月7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信息披露原则 - 应及时、公平披露可能影响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5] - 董事和高管需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7] 披露内容与时间 - 公开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11]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0] 审计相关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拟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依据的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也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于审计[20] - 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定期报告时需披露相关专项说明和决议等文件[22] 业绩快报与预告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此期间披露业绩快报[24] - 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由亏转盈,需进行业绩预告[24] 特殊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27] 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董事会秘书分工、部门编制、汇总、董事会会议通过、签署确认、组织披露等程序[30] - 临时报告披露需经子公司及部门整理、负责人审查、董事会秘书合规审查、签发、组织披露等程序[30][31] 责任主体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15]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事务[33] 违规处理 -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致违规,对直接责任人可处分并要求赔偿[43] -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按《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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