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600085)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法治建设委员会工作细则》
法治建设委员会设立 - 公司设立董事会法治建设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2] 成员构成与产生 - 成员三名,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至少一名有法律背景[4] 任职相关 - 设主任委员一名,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5] -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4] 会议规则 - 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经同意可豁免[9] - 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决议过半数通过[9]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十年[10] - 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生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