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鑫医疗(30045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5] 节余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7]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协议签署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9]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0]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2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8] -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