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8] 审议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0] 关联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部分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1]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上市公司出资额适用相关交易规定[11] - 公司与关联人资金往来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应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应超投资额度[13] 关联关系告知与识别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告知关联关系[16] - 财务部每年末对已有往来单位进行关联人名单识别并确定关联方名单[17] 关联交易管理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不能自行确定关联方识别或关联交易处理事宜应咨询董事会办公室[17] -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应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资金等资源[18] - 公司发生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损失时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18] - 关联人强令违规提供资金或担保,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应拒绝[18] - 关联交易管理失职或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责任人将受处分[18]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21]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1]
恒力石化(600346) - 恒力石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