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9]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9] 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9]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3] 自筹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5] 现金管理产品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5]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8] 募集资金存放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7] 多融资专户设置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7] 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4]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5]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5]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9]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发现异常督促整改并报告[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报告结论披露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1] 违规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得参与等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行为,违规将追究责任[35]
浙能电力(60002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