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2] 关联人报送要求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 关联交易关注金额 -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交易(特定除外)需关注[3] -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交易需关注[3]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议并披露[4]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除提供担保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需经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 财务资助与担保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和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4]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进行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5] 关联交易决策规则 - 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签署,个人只能代表一方,关联人不得干预决策,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股东和董事需回避[5]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6] 评估审计报告要求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除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应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6] 审计评估豁免情形 - 公司与关联人某些情形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如与日常经营相关等[6] 股东大会审议豁免 -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如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7] 免于关联交易义务情形 -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等衍生品种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7]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等衍生品种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7] -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关义务[7] 经营性资金往来规定 - 公司与董事等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8] 制度修订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8]
因赛集团(30078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