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事宜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17] -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将在股东大会通过修订条款后披露[17]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7] 资金支取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3] 资金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1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6]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未配合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4]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公告[4] 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5] -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高风险投资等[5] - 公司应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发现占用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5] 资金审批 - 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范围须报股东会审批[6]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等发表明确意见[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7]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永久补流,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或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2]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3]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13] 项目核查 - 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6] - 募投项目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6]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5]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规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8]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8]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履行规定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4]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8]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8] 现金管理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要求[9]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通过专项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9]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2]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12]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通过专户实施,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10] 超募资金投资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需披露项目建设方案等信息[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流,要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11] 审核披露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15][16]
因赛集团(30078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