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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准科技(68800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天准科技天准科技(SH:688003)2025-08-01 11:01

募集资金协议与专户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5] 募投项目资金使用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8]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9]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0]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1] 超募与节余资金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1]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3] 募资用途变更 - 公司存在4种情形属改变募资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15]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原项目、新项目情况等[16] - 公司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转让原因、已使用金额等[17]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2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资存放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0]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资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