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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000612) -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焦作万方焦作万方(SZ:000612)2025-08-01 09:15

管理办法修订 - 公司于2025年8月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1] - 修订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2,3] - 修订后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募集资金,不包括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2] 资金使用规定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3]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3]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3] 资金使用限制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4,23]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4,8,25] - 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7] 资金使用操作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5,2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5,27]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5] 资金使用监管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8,37,3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8,3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9,40] 其他规定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8]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项目投入情况[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