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 召开年度股东会应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应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 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需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32] 股东会授权与表决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3]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8]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7] 提案相关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3] - 董事会对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审核需遵循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23] - 提出涉及投资等提案应说明详情,按规定需评估等的应在会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结果[24][25] -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需在通知中说明原因等情况[25] -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作为专项提案提出[25] 交易与担保审议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五种情形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7]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需股东会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六种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9]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其他规定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35] -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股东情况、提案审议及表决结果等内容,需相关人员签名并保存不少于十年[39][40] - 股东会相关事项可进行公证[41] - 董事会可修改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43]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43]
创意信息(30036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