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6]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4]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10]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4]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晚于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披露时间,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7] 候选人提出 -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17]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7]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 需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董事会成员任免等多项内容[32] - 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多项内容,其中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34] 中小投资者表决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4] 股东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 投票征集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34]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报告提交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需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独立董事需提交述职报告并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6][28]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5]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主持人违反规则使会议无法进行时,经出席有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可推举一人继续主持[26]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8] 关联事项决议 -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方案实施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具体方案[44]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6]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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