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核查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核查结论[2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7] -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7]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应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内容[14] 流动资金补充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条件并公告相关内容[15]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需归还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6]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原项目及新项目相关情况[25]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情况[22]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妥善安排使用计划,投资在建及新项目需披露相关信息[16] 投资计划调整 -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6] 鉴证报告与审核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26]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7] 异常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重大违规等情形应及时报告并披露[27][28] 制度适用与生效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0]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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