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并提供支出清单[7] 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13]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3] 资金存放与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需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9]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6] 资金使用规则 - 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11]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1]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等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程序[15]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9]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且相关方同意可使用[2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4] - 使用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7] - 使用暂时闲置资金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方明确同意[16] 项目实施与公告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二日内公告[23]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应分析披露整改措施[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26] 违规处理 - 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28] 相关方权利 - 独立董事可聘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8]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制止违法使用行为[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有权督导资金使用情况[28] 其他 - 以发行证券购资产或募资收购资产,相关当事人遵守收购资产承诺[28]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30]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办法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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