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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68855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瑞联新材瑞联新材(SH:688550)2025-07-28 11:31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9] 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3]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4]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7] 核查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6] 资金使用决策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信息[16] -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并符合要求[16]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时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存在特定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并披露信息[21] 制度相关 - 制度规定事项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并依其变化修改[30] - 制度中“以上”“以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