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7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持股50%以下但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通过协议等能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5] 担保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3] - 涉及关联担保,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部门需审查合同主体和内容,拒绝不合理条款[16] - 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依决议签署担保合同,任何人不得擅自签订[15] 互保协议 - 公司可与符合条件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16] 日常管理 - 财务部门是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资信调查等多项工作[19] - 公司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办理登记并关注时效期限[19] - 财务部门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分析其财务和偿债能力[19] 风险应对 - 被担保人出现重大事项或经营恶化,责任人报告董事会[20] - 被担保人未履约等情况,财务部门启动反担保追偿并报董事会[20]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经办部门报董事会[21]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和追偿[21]
并行科技(83949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