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与生效 - 本制度于2025年7月2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4] - 本制度按法律法规等执行,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1]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8] 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18] -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8]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8] -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特定情形下应当经过审计[19] -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特殊规定除外[19] 信息披露要求 -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等,视为未审议通过[19] -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13] -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14] -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5]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25]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26]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27] - 发生对证券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25]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8] - 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时点为董事会决议等[28]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8] - 涉及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30] - 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公司应了解因素并披露[30] 相关人员责任与义务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8][3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9]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39]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37]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37]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36] 其他规定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41]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42]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3] - 暂缓或豁免披露有内部审批流程[43]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豁免披露事项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45] -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需额外登记相关信息公开情况等事项[45] - 出现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等情形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45]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人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保管期限为永久[47] - 公司董事等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47] - 公司董事长等对不同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47] - 有关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将处分及追究责任[47] -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特定文件应向董事长报告[48] - 董事会办公室需核实监管函等并及时回复报告[49]
首创证券(60113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