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若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7]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7] 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拟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8] 资金置换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9]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9]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归还已到期前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3] 核查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2]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协议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或风险,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22] 适用范围 -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规定[22]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5]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5]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中信博(68840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