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9]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9] - 关联交易总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交易审批 - 300 - 30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 - 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9] - 关联人对公司交易高于300万元且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借款或资金往来,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1] - 重大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11] 表决回避 -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8] -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8] - 重大收购等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可能致控制权变化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也应回避[12]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7][9]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现金认购等[13] - 关联交易金额达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等情形,总裁应1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15] - 关联董事或股东未按程序披露或回避,关联事项决议无效[16][18]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18]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废止,修改需股东会批准[20]
卧龙新能(600173) - 卧龙新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