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3]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6]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6]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20] -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需及时公告[21]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23]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需董事会审议等并及时披露信息[23][24] 节余与用途变更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6]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董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8]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31]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5] - 保荐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不超总额30%[39]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投入[1]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要披露必要性和合理性[1] - 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应投主营业务,需披露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1] -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信息[1] 规则适用与生效 - 《监管规则》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监管规则》,实施前取得的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1]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 其他说明 - 本办法中“以上”等包括本数,“不满”等不包括本数[3] -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3] - 本办法解释权属董事会[4] -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时间为2025年7月[6]
影石创新(68877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