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13]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公司应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符合条件并及时公告[16] - 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信息[18] 募集资金置换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监管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募投项目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5]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5] 资金使用记录与检查 - 财务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记录支出和投入情况[25]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26] 专项审核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新项目或回购股份,至迟在募投项目结项明确使用计划[17]
海泰科(30102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